上饶广丰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附禁燃区域)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

  永丰、丰溪、芦林等3个街道全面禁放,大石四个社区(抱坞亭、大石头、融城、十字垄)、下溪六个社区(大坪、西溪、王洋、官塘、柳坞、大阳亭)全面禁放;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所有广场及公园等生态敏感区;

  3、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院;

  6、工厂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8、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9、各乡镇集镇区域及划定的其他禁燃区域;

  10、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禁放区域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

  四、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区公共环境。

  七、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九、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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